东莞9月起 出租人合同期内房租不得随意涨

东莞9月起 出租人合同期内房租不得随意涨

来源:大洋网2019-08-24

近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自9月1日起,全面推行使用《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规定,租赁合同期内,甲方(即房东)不得单独上调房屋租金。通知要求,各园区、镇(街)要推行房屋租赁信息化管理,切实做好房屋租赁基本信息登记工作。

出租人不得单独上涨租金

《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租赁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单独上调房屋租金。在租赁合同期内出售租赁房屋的,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不受影响,合同期满后由买受人与乙方自行决定是否继续签订租赁合同。另外,其明确了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后因第三人对房屋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出租人损失。

《通知》指出,《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自2019年9月1日起全面推行使用,供住房租赁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使用。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时应当提供本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阅读。本示范文本的电子版,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下载。

签订合同30日内要登记备案

《通知》还指出,要强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各园区、镇(街)要推行房屋租赁信息化管理,切实做好房屋租赁基本信息登记工作。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住房租赁主管部门)窗口或在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或伪造编造住房租赁交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合同网签备案功能、风险提示、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等措施进行惩处。对住房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另外,《通知》提出要切实压实各出租屋屋主租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出租房屋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各出租屋屋主要认真排查出租房屋的燃气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在《示范文本》第十三条“双方约定其他事项”,明确租赁房屋内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把“严禁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列入出租屋租赁必备安全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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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9月起 出租人合同期内房租不得随意涨

2019-08-24 05:25:00 来源: 0 条评论

近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自9月1日起,全面推行使用《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规定,租赁合同期内,甲方(即房东)不得单独上调房屋租金。通知要求,各园区、镇(街)要推行房屋租赁信息化管理,切实做好房屋租赁基本信息登记工作。

出租人不得单独上涨租金

《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租赁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单独上调房屋租金。在租赁合同期内出售租赁房屋的,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不受影响,合同期满后由买受人与乙方自行决定是否继续签订租赁合同。另外,其明确了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后因第三人对房屋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出租人损失。

《通知》指出,《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自2019年9月1日起全面推行使用,供住房租赁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使用。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时应当提供本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阅读。本示范文本的电子版,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下载。

签订合同30日内要登记备案

《通知》还指出,要强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各园区、镇(街)要推行房屋租赁信息化管理,切实做好房屋租赁基本信息登记工作。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住房租赁主管部门)窗口或在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或伪造编造住房租赁交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合同网签备案功能、风险提示、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等措施进行惩处。对住房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另外,《通知》提出要切实压实各出租屋屋主租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出租房屋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各出租屋屋主要认真排查出租房屋的燃气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在《示范文本》第十三条“双方约定其他事项”,明确租赁房屋内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把“严禁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列入出租屋租赁必备安全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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