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最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公布 10月21日起施行

南昌最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公布 10月2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江西网2019-10-02

近日,记者了解到,南昌市政府已下发通知,进一步完善该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该通知对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提前搬迁奖励、民生保障等方面都作了明确。

调查认定

1985年(含)以前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根据通知,在下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情况组织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

对认定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在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行搭建的除外),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有产权的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补偿方式

私人住宅选择货币补偿 另补助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私人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且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给予相应的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

南昌市常住户口、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城区无其他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36平方米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助。

南昌市常住户口、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城区无其他房屋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提前签约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36平方米房屋市场评估价依照规定分段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另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助。

私人住宅选择产权调换 原则上实行就近就地安置

私人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就近就地安置,无法进行就近安置的实行异地安置。

就近就地安置按照“征一还一,就近靠档”原则,采取“套内对套内、公摊对公摊”的方法,按套内建筑面积就近靠档的原则进行安置。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的按优惠价格(市场评估价70%)结算差价,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安置房公摊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部分,按建安成本价(不含土地价格)结算。

选择异地安置依照“双向评估原则”进行等值置换。异地安置点房屋市场评估价高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按照就近就地安置方式进行结算;异地安置点房屋市场评估价低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依照“双向评估原则”确定安置面积,安置房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应安置总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按优惠价格(市场价70%)结算差价,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提前搬迁

征收住宅房屋提前搬迁 最高奖励不超过1.2万元/户

对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提前天数给予相应的奖励:征收住宅房屋,每提前一天,每户奖励200元,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1.2万元。

征收非住宅房屋,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2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10元奖励;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200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1000元奖励。经营性非住宅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6万元,非经营性非住宅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3万元。

征收住宅房屋提前签约期限一般为60天,征收非住宅房屋提前签约期限一般为30天。

补偿标准

100平方米以内住宅 搬迁补偿为每户每次1000元

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每次10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每户每次10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5元。

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按5元/平方米或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南昌还明确了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其中,在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方面,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7元结算;户结算后每月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结算,以完成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7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户结算后每月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到期未交付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在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方面,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7元结算;户结算后每月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结算,以完成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

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7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户结算后每月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经营性非住宅房停产停业也可获得损失补偿

此外,停产停业损失也可获得补偿,补偿标准: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进行补偿;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用;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按照停产停业损失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

产权调换停产停业损失费用:原则上由征收当事人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对于已出租他人使用的也可按照前三年月平均租金确定。

民生保障

被征收人符合条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

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家庭住址所在地就近入学(拆迁协议三年内有效,推算截止时间为入学的3月31日),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入学,也可在被征收人租赁房屋附近相对就近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安置房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安置房所在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不得断水断电 非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南昌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据介绍,此次南昌市政府下发的通知自10月21日起开始施行,该通知施行前已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仍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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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最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公布 10月21日起施行

2019-10-02 05:25:00 来源: 0 条评论

近日,记者了解到,南昌市政府已下发通知,进一步完善该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该通知对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提前搬迁奖励、民生保障等方面都作了明确。

调查认定

1985年(含)以前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根据通知,在下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情况组织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

对认定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在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行搭建的除外),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有产权的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补偿方式

私人住宅选择货币补偿 另补助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私人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且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给予相应的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

南昌市常住户口、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城区无其他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36平方米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助。

南昌市常住户口、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城区无其他房屋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提前签约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36平方米房屋市场评估价依照规定分段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另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助。

私人住宅选择产权调换 原则上实行就近就地安置

私人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就近就地安置,无法进行就近安置的实行异地安置。

就近就地安置按照“征一还一,就近靠档”原则,采取“套内对套内、公摊对公摊”的方法,按套内建筑面积就近靠档的原则进行安置。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的按优惠价格(市场评估价70%)结算差价,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安置房公摊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部分,按建安成本价(不含土地价格)结算。

选择异地安置依照“双向评估原则”进行等值置换。异地安置点房屋市场评估价高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按照就近就地安置方式进行结算;异地安置点房屋市场评估价低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依照“双向评估原则”确定安置面积,安置房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应安置总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按优惠价格(市场价70%)结算差价,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提前搬迁

征收住宅房屋提前搬迁 最高奖励不超过1.2万元/户

对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提前天数给予相应的奖励:征收住宅房屋,每提前一天,每户奖励200元,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1.2万元。

征收非住宅房屋,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2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10元奖励;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200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1000元奖励。经营性非住宅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6万元,非经营性非住宅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3万元。

征收住宅房屋提前签约期限一般为60天,征收非住宅房屋提前签约期限一般为30天。

补偿标准

100平方米以内住宅 搬迁补偿为每户每次1000元

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每次10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每户每次10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5元。

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按5元/平方米或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南昌还明确了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其中,在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方面,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7元结算;户结算后每月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结算,以完成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7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户结算后每月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到期未交付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在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方面,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7元结算;户结算后每月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结算,以完成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

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7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户结算后每月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经营性非住宅房停产停业也可获得损失补偿

此外,停产停业损失也可获得补偿,补偿标准: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进行补偿;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用;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按照停产停业损失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

产权调换停产停业损失费用:原则上由征收当事人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对于已出租他人使用的也可按照前三年月平均租金确定。

民生保障

被征收人符合条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

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家庭住址所在地就近入学(拆迁协议三年内有效,推算截止时间为入学的3月31日),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入学,也可在被征收人租赁房屋附近相对就近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安置房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安置房所在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不得断水断电 非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南昌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据介绍,此次南昌市政府下发的通知自10月21日起开始施行,该通知施行前已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仍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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