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风险大

“借名买房”风险大

来源:四川新闻网2019-10-16

由于不符合购房条件,或暂无购房能力,部分购房者便动起了借用他人名字买房的歪脑筋,却疏忽了借名买房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导致的纠纷。现实中,亲人、朋友因借名买房纠纷对簿法庭的事例并不少见。

借名买房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近日,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志军结合案例作了解答。

案例

借名买房起纠纷

2017年,张女士夫妇欲出资购买一处房产。当时由于年龄问题不满足申请房屋贷款条件,经女儿小王同意,由张女士夫妇出资,以小王的名义和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与银行办理购房贷款后,将房产登记在小王名下。

2018年年底,张女士夫妇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一次性还清了剩余房屋贷款。2019年7月,小王和丈夫小刘欲解除婚姻关系,小刘对上述房屋产权问题进行了声明。声明中,对张女士夫妇借用小王的名义购买房产的原因和过程做了陈述。后来,小刘又通过公证处公证撤销此前的声明。

小刘辩称,房屋所有权在小王名下就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款和还款也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而小王认为,房产是母亲张女士夫妇的,仅是借自己名字购买,她和小刘并未出资。

法院

判决房产权归张女士夫妇

根据银行转账记录和还款记录,加之小刘的声明及小王的陈述,法院最终认定,争议房屋系张女士夫妇出资购得。张女士夫妇要求确认其对诉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并判决张女士夫妇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并由小王协助张女士夫妇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

借名买房风险大

本案中,父母一方虽然最终胜诉了,但在高志军看来,这种胜诉却是险中得胜,关键是其女婿曾经对于上述事实做出了书面声明,并办理了有同样内容的赠与手续。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物权法》也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些规定明确的是,我国不动产物权取得实行登记公示制度,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借名买房行为对实际买房人和名义产权人来说,都存在极大法律风险。

首先,一旦名义产权人反悔,以房产证为据主张自己为合法产权人,则实际买房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就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实际买房人仅能依据合同无效或不当得利原则要求名义产权人返还购房款,而这一请求的实现还有赖于实际买房人有证据证明该房屋的购房款是由其实际支付。

其次,在名义产权人领取房产证,直至房屋产权过户至实际买房人期间,名义产权人可以在实际购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该房产进行处置,例如实施抵押、出售行为;并且在名义产权人对外负有债务且无法清偿时,该房屋则有可能被法院依法查封或拍卖。即便名义产权人不存在任何不诚信行为,在房产过户时,实际买房人也要额外承担因产权转让而产生的相应税费。而对于名义产权人来说,一旦实际买房人还贷不及时,名义产权人不但存在债务风险,甚至会在银行征信系统中留有不良记录,对其今后购房、贷款等均会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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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风险大

2019-10-16 09:20:00 来源: 0 条评论

由于不符合购房条件,或暂无购房能力,部分购房者便动起了借用他人名字买房的歪脑筋,却疏忽了借名买房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导致的纠纷。现实中,亲人、朋友因借名买房纠纷对簿法庭的事例并不少见。

借名买房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近日,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志军结合案例作了解答。

案例

借名买房起纠纷

2017年,张女士夫妇欲出资购买一处房产。当时由于年龄问题不满足申请房屋贷款条件,经女儿小王同意,由张女士夫妇出资,以小王的名义和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与银行办理购房贷款后,将房产登记在小王名下。

2018年年底,张女士夫妇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一次性还清了剩余房屋贷款。2019年7月,小王和丈夫小刘欲解除婚姻关系,小刘对上述房屋产权问题进行了声明。声明中,对张女士夫妇借用小王的名义购买房产的原因和过程做了陈述。后来,小刘又通过公证处公证撤销此前的声明。

小刘辩称,房屋所有权在小王名下就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款和还款也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而小王认为,房产是母亲张女士夫妇的,仅是借自己名字购买,她和小刘并未出资。

法院

判决房产权归张女士夫妇

根据银行转账记录和还款记录,加之小刘的声明及小王的陈述,法院最终认定,争议房屋系张女士夫妇出资购得。张女士夫妇要求确认其对诉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并判决张女士夫妇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并由小王协助张女士夫妇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

借名买房风险大

本案中,父母一方虽然最终胜诉了,但在高志军看来,这种胜诉却是险中得胜,关键是其女婿曾经对于上述事实做出了书面声明,并办理了有同样内容的赠与手续。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物权法》也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些规定明确的是,我国不动产物权取得实行登记公示制度,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借名买房行为对实际买房人和名义产权人来说,都存在极大法律风险。

首先,一旦名义产权人反悔,以房产证为据主张自己为合法产权人,则实际买房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就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实际买房人仅能依据合同无效或不当得利原则要求名义产权人返还购房款,而这一请求的实现还有赖于实际买房人有证据证明该房屋的购房款是由其实际支付。

其次,在名义产权人领取房产证,直至房屋产权过户至实际买房人期间,名义产权人可以在实际购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该房产进行处置,例如实施抵押、出售行为;并且在名义产权人对外负有债务且无法清偿时,该房屋则有可能被法院依法查封或拍卖。即便名义产权人不存在任何不诚信行为,在房产过户时,实际买房人也要额外承担因产权转让而产生的相应税费。而对于名义产权人来说,一旦实际买房人还贷不及时,名义产权人不但存在债务风险,甚至会在银行征信系统中留有不良记录,对其今后购房、贷款等均会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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