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村民集中"上楼"或可置换280㎡安置房
日前,《广州市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村民集中"上楼"或可置换280㎡安置房

来源:金羊网2019-12-11

日前,《广州市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村民集中“上楼”居住,可按宅基住房面积1:1置换成拆迁安置房,超出确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交纳费用后进行置换,置换总面积最多不超过280平方米。

明确“一户一宅”认定方式

《实施意见》提出,在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进一步明确“一户一宅”认定方式。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一户”:一是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二是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三是独生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四是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而“一宅”的认定,则由村民自行向村社申报,经村社组织在村内进行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社出具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实施意见》,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家庭可分户户数小于村民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宅基地房屋数量的(含合法登记的宅基地及地籍调查登记的未经审批的农村住宅总数量);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旧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得申请新建农村住宅或购买村民公寓式住宅。

新批宅基地建房不得超三层

《实施意见》提出,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14米。

对于村民已有证的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拆建、改建,可按照总建筑面积≤280平方米,限高≤14米的控制要求,按原用地面积进行建设。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控制标准。

而对于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实施意见》提出,每户村民可以选择1套或者多套公寓式住宅,每户总申请的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

为鼓励村民集中“上楼”居住,加快城镇化进程,《实施意见》提出,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按照其宅基地上已经确权发证的符合规定的住房面积1:1的比例,在相邻区域置换成拆迁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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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村民集中"上楼"或可置换280㎡安置房

2019-12-11 05:25:00 来源: 0 条评论

日前,《广州市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村民集中“上楼”居住,可按宅基住房面积1:1置换成拆迁安置房,超出确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交纳费用后进行置换,置换总面积最多不超过280平方米。

明确“一户一宅”认定方式

《实施意见》提出,在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进一步明确“一户一宅”认定方式。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一户”:一是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二是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三是独生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四是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而“一宅”的认定,则由村民自行向村社申报,经村社组织在村内进行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社出具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实施意见》,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家庭可分户户数小于村民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宅基地房屋数量的(含合法登记的宅基地及地籍调查登记的未经审批的农村住宅总数量);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旧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得申请新建农村住宅或购买村民公寓式住宅。

新批宅基地建房不得超三层

《实施意见》提出,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14米。

对于村民已有证的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拆建、改建,可按照总建筑面积≤280平方米,限高≤14米的控制要求,按原用地面积进行建设。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控制标准。

而对于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实施意见》提出,每户村民可以选择1套或者多套公寓式住宅,每户总申请的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

为鼓励村民集中“上楼”居住,加快城镇化进程,《实施意见》提出,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按照其宅基地上已经确权发证的符合规定的住房面积1:1的比例,在相邻区域置换成拆迁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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