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使用满20年的房屋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排查
为进一步保障市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近日,深圳市住建局印发《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加快构建房屋安全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深圳:使用满20年的房屋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排查

来源:中国网2020-05-29

为进一步保障市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近日,深圳市住建局印发《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加快构建房屋安全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据了解,这三个文件分别是《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

其中,《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明确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由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内的鉴定机构进行。文中指出,使用满二十年的房屋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排查。在设计使用年限内,A类房屋每十年排查一次,B类房屋每五年排查一次,C类房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治理。此外,排查机构指定一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按照排查具体流程统筹开展排查工作,排查报告应当加盖排查专用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并有排查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

《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对鉴定机构及其行为等做出相关规定。该办法明确指出,鉴定机构应确定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专项方案,实施现场调查、检测、分析、验算、评定等工作,依据现行的规范和标准出具检测鉴定报告,采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备案。市、区主管部门对鉴定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如鉴定机构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由市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对建筑幕墙安全及管理等进行规范。文中指出,含有建筑幕墙的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约定委托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技术标准》(SJG43)等文件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检查。

小知识:

A类房屋:可继续使用,或仅需对损伤进行处理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

B类房屋:可观察使用,但应对损伤进行处理,当房屋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鉴定的房屋。

C类房屋: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和处理方式的不同可进一步分为:

C1类房屋:指采取修缮、加固或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后可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此类房屋安全隐患消除后可将房屋安全隐患类别判定为A或B类。

C2类房屋:指需要进行鉴定的房屋。

C3类房屋:指需要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后续处理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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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使用满20年的房屋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排查

2020-05-29 05:25:00 来源: 0 条评论

为进一步保障市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近日,深圳市住建局印发《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加快构建房屋安全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据了解,这三个文件分别是《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

其中,《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明确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由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内的鉴定机构进行。文中指出,使用满二十年的房屋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排查。在设计使用年限内,A类房屋每十年排查一次,B类房屋每五年排查一次,C类房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治理。此外,排查机构指定一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按照排查具体流程统筹开展排查工作,排查报告应当加盖排查专用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并有排查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

《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对鉴定机构及其行为等做出相关规定。该办法明确指出,鉴定机构应确定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专项方案,实施现场调查、检测、分析、验算、评定等工作,依据现行的规范和标准出具检测鉴定报告,采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备案。市、区主管部门对鉴定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如鉴定机构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由市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对建筑幕墙安全及管理等进行规范。文中指出,含有建筑幕墙的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约定委托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技术标准》(SJG43)等文件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检查。

小知识:

A类房屋:可继续使用,或仅需对损伤进行处理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

B类房屋:可观察使用,但应对损伤进行处理,当房屋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鉴定的房屋。

C类房屋: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和处理方式的不同可进一步分为:

C1类房屋:指采取修缮、加固或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后可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此类房屋安全隐患消除后可将房屋安全隐患类别判定为A或B类。

C2类房屋:指需要进行鉴定的房屋。

C3类房屋:指需要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后续处理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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