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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称4种情况下可要求退房
来源: 南方都市报  2008-05-14 11:29   

  楼价一路跌,不少业主要求退房、退定。昨日,市消委会提醒,只有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隐患等情况,购房者才能提出退房或退定的要求。消费者若因规划不符而维权,退房不是最佳选择,经济补偿可能更为适当。

  最近,市消委会接到业主因开发商虚假广告、小区规划不符等要求退房、退定的投诉逐渐增多,更有业主称现在楼价严重下跌,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赔偿损失。就此,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表示,如果消费者仅凭规划图纸上的某一方面(如一个泳池的形状等)不相符,就提出退房或退定,很难采信。此外,买房子后房价的涨跌应属于商业风险,在购房合同生效后,这种风险就转由购房者承担了,“只有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隐患等情况,购房者才能提出退房或退定。若因规划不符而维权,退房不是最佳选择,经济补偿可能更为适当。”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黄礼广律师表示,退房条件分为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只要具备四个条件之一(详见附表),业主就有权利提出退房;而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发商的售房广告、宣传资料如果有不实或虚假的说明、承诺,开发商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但这并不代表购房者可以根据该项解释要求退房,也就是说符合约定条件的退房,前提必须以合同上是否注明为准。

  四种情况可以退房

  1.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

  2.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3.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4.商品房主体结构不合格


编辑: 嘉苓 [推荐给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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