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启用 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市住建委日前印发《关于启用〈天津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确定,即日起在全市启用统一的《天津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发展全市住房租赁市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启用 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来源:北方网2021-06-14

市住建委日前印发《关于启用〈天津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确定,即日起在全市启用统一的《天津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发展全市住房租赁市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介绍,该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市场化租金的居住房屋租赁交易,包括出租及转租(不包括在建房屋租赁)。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成交,住房租赁企业对外出租及住房租赁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居住房屋均应使用该示范文本,并可通过天津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为充分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示范文本中设定了关于租金、押金监管的相关条款。为避免不必要的交易风险,承租人一次性交纳超过3个月的租金,或交纳超过2个月的押金的,建议选择本市商业银行对租金、押金进行监管。示范文本对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作出了明确的提示,建议承租人予以关注。示范文本对租赁双方安全使用房屋的权利义务也予以了明确,租赁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市住建部门特别提示,为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尤其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合同签订前,须认真审查对方有关身份证件或法人证件;二是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具合法房屋权属证明;三是出租共有房屋的,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四是转租房屋的,应提供产权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转租直管公产及企业产住房须经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同意;五是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安全条件,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此外,主管部门还郑重提示,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无论您是出租房屋还是承租房屋,特别是在选择与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屋租赁交易时,应选择签订《天津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慎重选择与拒不签订示范文本合同或强制要求签订自制格式文本合同的企业进行交易。示范文本内容可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zfcxjs.tj.gov.cn)和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www.jinezhu.com)查阅或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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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启用 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2021-06-14 05:25:00 来源: 0 条评论

市住建委日前印发《关于启用〈天津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确定,即日起在全市启用统一的《天津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发展全市住房租赁市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介绍,该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市场化租金的居住房屋租赁交易,包括出租及转租(不包括在建房屋租赁)。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成交,住房租赁企业对外出租及住房租赁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居住房屋均应使用该示范文本,并可通过天津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为充分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示范文本中设定了关于租金、押金监管的相关条款。为避免不必要的交易风险,承租人一次性交纳超过3个月的租金,或交纳超过2个月的押金的,建议选择本市商业银行对租金、押金进行监管。示范文本对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作出了明确的提示,建议承租人予以关注。示范文本对租赁双方安全使用房屋的权利义务也予以了明确,租赁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市住建部门特别提示,为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尤其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合同签订前,须认真审查对方有关身份证件或法人证件;二是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具合法房屋权属证明;三是出租共有房屋的,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四是转租房屋的,应提供产权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转租直管公产及企业产住房须经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同意;五是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安全条件,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此外,主管部门还郑重提示,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无论您是出租房屋还是承租房屋,特别是在选择与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屋租赁交易时,应选择签订《天津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慎重选择与拒不签订示范文本合同或强制要求签订自制格式文本合同的企业进行交易。示范文本内容可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zfcxjs.tj.gov.cn)和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www.jinezhu.com)查阅或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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